????【案情】
????2011年9月,周某获知樊某对位于贵港市圣湖中学后面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经双方协商签订《转租地合同》,约定由周某一次性支付11万元,即享有樊某开发的面积80?的E1号土地的长久使用权。后因合同项下的土地被政府作为公路建设征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转租地合同》无效,樊某返还11万元租地款并赔偿利息20295元。
????【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案中樊某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开发许可证,双方签订《转租地合同》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周某和樊某签订的《转租地合同》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综上,对此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港北法院依法对周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周某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已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
????近年来,政府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进行了严厉打击,如果允许非法买卖土地这类纠纷进入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会变相将该类纠纷“合法化”,不利于今后政府对土地的行政管理。
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