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借钱还债,离婚时,这笔钱是否算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日前,38-365365怎么进不去审结了一起婚内夫妻借款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龙先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女士借款10100元及利息727.2元,合计10827.2元。
? ? 原告吴女士与被告龙先生曾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100元用于偿还高利贷,被告立写承诺书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欠女方一万元于3个月内还完。当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被告用原告的信用卡套现101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6年7月18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被告未按承诺偿还借款,原告分期偿还透支款10100元及手续费和利息727.2元。原告吴女士多次催收讨要无果后遂诉至港北法院,要求被告龙先生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偿还高利贷需要向原告借款,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结合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承诺书、信用卡刷卡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被告应该按承诺书约定偿还原告借款10100元,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导致原告分期还款手续费和利息的产生,被告应负清偿之责。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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