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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挂靠其名下汽车的维修费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8日 10:10 文章出处:港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11年3月15日,欧贻枫以其个人名义向玉林市奔马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车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被告张奎、欧贻枫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并由港润物流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经港润物流公司与张奎、欧贻枫约定,该车在付清购车款前登记在港润物流公司名下,并挂靠该公司经营。2012年10月19日,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到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处修理。货车修好后,张奎将该车提走,并以车主名义向汽修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维修费及配件款5万元左右。该车经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为39956元,保险公司已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港润物流公司,而港润物流公司也已转账19000元给汽修公司,但汽修公司认为该笔钱是支付港润物流其他车辆的维修费,而不是涉案车辆的维修费。港润物流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属其保留所有权的车辆,该车的营运收益归购车人所有,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人是欧贻枫、张奎夫妇。张奎、欧贻枫认为保险公司按照理赔流程,将该理赔款支付给了港润物流公司,应由港润物流公司支付给汽修公司维修费。

????【争议】

????本案中,交通事故产生的修理费到底应该由谁承担?物流公司作为挂靠大货车的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清偿车辆维修款的责任?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测等工作。修车产生的车辆修理费用应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也如果车辆的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费,修理人享有车辆的留置权,即以该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系由车辆的登记车主承担,因为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如果能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则应先由实际车主承担,登记车主对外负连带责任,至于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关于修理费的约定,属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其中一方支付修理费后,可依双方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中,张奎将车辆交付给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汽修公司完成修理义务后,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修理费。张奎、欧贻枫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且张奎亦以该车主名义出具欠条交汽修公司收执,因此,车辆维修费应由张奎、欧贻枫支付。此外,港润物流公司为车辆的登记车主,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港润公司对外负有向维修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义务,且车辆挂靠在港润公司名下经营,港润公司对车辆享有一定的收益权,因此,应对该车的维修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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